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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执复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河南晖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刘洋与赵利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晖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刘洋,赵利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执复48号申请复议人河南晖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申请执行人刘洋,男,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被执行人赵利民,男,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申请复议人不服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下称执行法院)(2016)豫0203执509号之三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复议人称,执行法院(2016)豫0203执509号之三执行裁定,认定事实错误,程序不合法,作出的裁定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本院撤销执行法院(2016)豫0203执509号之三执行裁定。本院查明,2013年8月25日河南晖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晖达公司)与河南华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北建筑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华北建筑公司承建晖达公司x#、xx#、xx#楼工程。后华北建筑公司将xx#、xx#楼转包给闫明,闫明又把xx#楼交给赵利民和李红涛投资建设。现xx#楼工程已竣工验收。另查明,执行法院在刘洋申请执行赵利民借款纠纷一案中,向晖达公司下达执行通知书,要求晖达公司限期对xx#楼的工程款项进行决算,逾期将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院认为,晖达公司xx#楼已竣工验收,应及时进行工程决算。执行法院下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其限期决算并无不当,据此晖达公司复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复议人河南晖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6)豫0203执509号之三执行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任晓飞审判员  张学锋审判员  杨玉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仁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