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1民初2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胡培建与张棒棒、何战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培建,张棒棒,何战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1民初2447号原告胡培建,男,1969年4月22日生,汉族,住杞县。委托代理人李静、谢姝杰,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张棒棒,男,1990年1月6日生,汉族,住杞县。被告何战军,男,1970年8月26日生,汉族,住杞县。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姬建军。住所地:开封市西环路南段西城明都8B号楼1.22层26、27号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培建诉被告张棒棒、何战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培建自愿申请撤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培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胡培建负担。审 判 长 李艳云审 判 员 王 娜人民陪审员 陈宪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司书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