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8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汤天富与陈国良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天富,陈国良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8800号原告:汤天富,男,196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被告:陈国良,男,198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里区。原告汤天富与被告陈国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6月07日立案受理。因陈国良已支付给汤天富4000元,汤天富于2017年0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汤天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汤天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汤天富负担。审 判 员 冯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黄婷婷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