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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民初8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汤天富与陈国良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天富,陈国良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8800号原告:汤天富,男,196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被告:陈国良,男,198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里区。原告汤天富与被告陈国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6月07日立案受理。因陈国良已支付给汤天富4000元,汤天富于2017年0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汤天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汤天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汤天富负担。审 判 员  冯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黄婷婷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