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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5民初5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左瑞云付俊与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俊,左瑞云,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5608号原告:付俊,男,198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左瑞云,女,198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东路阳光华庭C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20316470XN。法定代表人:何长君,该公司董事长。原告付俊、左瑞云与被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付俊、左瑞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俊、左瑞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付俊、左瑞云强负担。审判员 陈 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余星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