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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5民初1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江西运宏特种纸业有限公司与吉安市安达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运宏特种纸业有限公司,吉安市安达包装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5民初1045号原告:江西运宏特种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丰县桥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0825162234918。法定代表人:曹绪南,该公司董事长,联系。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英生,江西阳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勇,江西阳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吉安市安达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0802767006299。法定代表人:杨焕宇,联系。原告江西运宏特种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吉安市安达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吉安市安达包装印刷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运宏特种纸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297元,减半收取1148.5元,由原告江西运宏特种纸业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审判长  胡伍根审判员  曾国平审判员  郑美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