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民终7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北京浩高正信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与北京光扬动力体育文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浩高正信体育文化有限公司,北京光扬动力体育文化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72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浩高正信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南花园100号。法定代表人:王波,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鹏,北京市中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光扬动力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昌平路99号A061(路庄桥西)。法定代表人:赵明扬,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胜,男,198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北京光扬动力体育文化有限公司教学总监,户籍地河北省承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浩林,北京市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浩高正信体育文化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光扬动力体育文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2民初133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浩高正信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北京浩高正信体育文化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浩高正信体育文化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410元,减半收取2705元,由上诉人北京浩高正信体育文化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钱丽红审 判 员 种仁辉审 判 员 韩耀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姜 源书 记 员 何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