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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5民初1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上海滤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运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滤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运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5民初1877号原告:上海滤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上海滤远化学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康业路951弄32号1幢2层265室。法定代表人:彭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上海运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紫秀路100号4幢(A栋)7楼。法定代表人:邵耿东,董事长。原告上海滤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运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上海滤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滤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833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上海滤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宰金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