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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4民初657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夏德文与东莞市南风塑料管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德文,东莞市南风塑料管材有限公司,南宁市锐通非开挖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4民初6578号之二原告:夏德文,男,197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昌盛,广东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南风塑料管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谢岗镇曹乐村,组织机构代码68864085-7。法定代表人:贺兵。第三人:南宁市锐通非开挖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大学西路10号瑞士花园翠湖苑21栋B座3层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87773631E。法定代表人:梁光明.原告夏德文诉被告东莞市南风塑料管材有限公司、第三人南宁市锐通非开挖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原告夏德文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德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德文撤诉。案件受理费31548元,减半收取13274元,由原告夏德文负担。审 判 长  李紫晖人民陪审员  骆国贤人民陪审员  姚玉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林桂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