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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11刑初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251石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11刑初25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某某,男,1987年3月4日出生于江苏省宿迁市,汉族,初中文化,劳务人员,住宿迁市宿豫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以宿豫检诉刑诉(2017)2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胥凯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8日至6月3日期间,被告人石某某至宿迁市宿豫区盛世非凡网吧、银河网吧、昔日重现网吧、城市英雄网吧等地,4次窃取他人财物,盗得“速派奇”牌电动车1辆、“乐视”牌乐2手机1部、“华为”牌荣耀手机1部、“苹果”牌6S手机1部。经认定,被盗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5273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2017年5月18日凌晨,被告人石某某至宿迁市宿豫区盛世非凡网吧门口,盗得被害人张某2停放在该处的灰白色“速派奇”牌电动自行车1辆。经认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005元。2.2017年5月23日凌晨,被告人石某某至宿迁市宿豫区银河网吧,盗得在该网吧内5号机器上网的被害人杨某黑色“乐视”牌乐2手机1部。经认定,被盗“乐视”牌乐2手机价值人民币959元。3.2017年5月底一天凌晨,被告人石某某至宿迁市宿豫区昔日重现网吧,盗得在该网吧内122号机器上网的被害人吴某金色“华为”牌荣耀手机1部。经认定,被盗电“华为”牌荣耀手机价值人民币400元。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该被盗手机并发还被害人。4.2017年6月3日,被告人石某某至宿迁市宿豫区城市英雄网吧,盗得在该网吧东南角上网的被害人李文先金色“苹果”牌6S手机1部。经认定,被盗“苹果”牌6S手机人民币2909元。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该被盗手机并发还被害人。另查明,被告人石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石某某近亲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杨某、张某2的损失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2、杨某、吴某、李某的陈述,证人郭某、张某1的证言笔录;宿迁市宿豫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辨认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谅解书、当事人户籍登记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石某某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石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石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杨某、张某2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石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二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7日起至2017年9月2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蒿泽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 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