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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3民初2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黄志杨与XX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志杨,XX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3民初2915号原告:黄志杨,男,197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万安农场海新作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仁森,福建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生,男,198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万安农场西陇作业区。原原告黄志杨与被告XX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黄志杨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黄志杨因欲与被告XX生进行庭外和解,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志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8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为229元,由原告黄志杨负担。审判员  陈炎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小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