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刑终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阿凉杜海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阿凉杜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刑终243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阿凉杜海,男,彝族,1994年4月5日出生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普格县,文盲,农民,住凉山彝族自治州普格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9月25日被泗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泗县看守所。辩护人刘雷,安徽益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审理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阿凉杜海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7年4月5日作出(2017)皖1324刑初7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阿凉杜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合并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宣告后,原审被告人阿凉杜海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冬梅、代理检察员张传来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阿凉杜海及其辩护人刘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7)皖1324刑初74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 耀审判员 徐 莉审判员 蔡 玉 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洋(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