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30执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白卫强与被执行人李汉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卫强,李汉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30执50号申请执行人:白卫强,男,1975年4月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被执行人:李汉东,男,196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宜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卫强与被执行人李汉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6)陕0630民初573号民事判决书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的执行申请,该案于2017年1月25日立案进入执行程序。确定执行标的为6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被执行人权力义务告知书等相关材料,并限其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李汉东表示不能履行,本院对李汉东采取了拘留措施,期间其承认并改正错误并表示分期分批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提前解除对李汉东的拘留决定,李汉东于2017年1月26日履行了10000元,白卫强于当日将该款领取。后剩余部分白卫强因与李汉东另行达成还款协议且己部分履行为由:表示撤回对该案的申请执行,并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申请执行书,经本院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许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7)陕0630执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古世明执行员 强华忠执行员 寇 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向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