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行终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陈月兰与海安县雅周镇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月兰,海安县雅周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苏06行终4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月兰,女,1965年2月22日生,汉族,住海安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安县雅周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海安县。法定代表人刘建军,镇长。上诉人陈玉兰因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如东县人民法院(2017)苏0623行初3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7日,陈月兰向海安县雅周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雅周镇政府)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为“雅周镇2015年原张垛粮站区域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许可性文件、程序性文件以及相关应当公开的文件。”因雅周镇政府收到上述申请后一直未作答复,陈月兰于2017年2月8日向如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雅周镇政府不履行职责的行为违法,同时要求判令雅周镇依法向陈月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如东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17)苏0623行初8号。在该案审理过程中,雅周镇政府于2017年3月14日作出“关于陈月兰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称陈月兰要求获取的政府信息其未制作、未获取,并将上述答复向陈月兰直接送达。同日,陈月兰申请撤回该起诉讼,如东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5日作出(2017)苏0623行初8号行政裁定,准许陈月兰撤回起诉。现陈月兰不服雅周镇政府作出的上述答复,认为经其了解,海安县商务局与雅周镇政府就原张垛粮站区域拆迁按2︰8收益分成,故雅周镇政府应当制作、保存有涉案信息。陈月兰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确认雅周镇政府不履行职责的行为违法,同时要求判令其依法公开信息。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于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被告应当履行法定告知或者说明理由义务。本案中,陈月兰所申请的“2015年雅周镇原张垛粮站区域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许可性文件、程序性文件”,显然不属于雅周镇政府应当制作的职权范围,且其所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明雅周镇政府获取过涉诉信息,故雅周镇政府已经履行了法定告知义务,其所作答复的内容并无不当。综上,陈月兰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陈月兰的诉讼请求。陈月兰不服提起上诉称,雅周镇政府与海安县商务局根据海安县人民政府的会议纪要内容确定了国有资产处置后利益分配方案并对上诉人的房产、场地实施拆除,必然存在上诉人请求公开的信息。请求二审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各方当事人对查明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可见,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其在履职过程中制作的、已经存在的记录,对于没有制作获取、不存在的信息,当然免除公开义务。因此,本案审查的重点在于雅周镇政府称“未制作、保存”的理由是否成立。本案中,雅周镇政府对信息不存在作出了说明,即其并非法定的土地征收、房屋拆迁主体。从法律规定来看,也没有赋予镇政府征收、拆迁的职权。陈月兰所申请的“2015年雅周镇原张垛粮站区域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许可性文件、程序性文件”,显然不是雅周镇政府的制作职权范围,故其向雅周镇政府申请公开以上信息显然欠缺法律依据。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陈月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郭德萍审判员 仇秀珍审判员 鲍 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 迪附: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