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4财保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郭朝霞、郭娜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朝霞,郭娜,杨远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4财保95号申请人:郭朝霞,女,生于1978年11月8日,汉族,住镇平县。被申请人:郭娜,女,生于1977年4月5日,汉族,住镇平县。被申请人:杨远志,男,生于1975年7月6日,汉族,住镇平县卢医镇军刘沟村。申请人郭朝霞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杨远志位于镇平县紫金花园3幢1单元8层04号的房产一处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闫玉祥以其位于镇平县卢医镇向阳街北段西侧的房产一处(房权证编号000176**)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杨远志位于镇平县紫金花园3幢1单元8层04号的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担保人闫玉祥以其位于镇平县卢医镇向阳街北段西侧的房产一处(房权证编号000176**),查封期限三年。申请人应当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对财产的保全。案件申请费820元,由被申请人杨远志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华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慕宏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