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26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宁子来与利宝保险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子来,利宝保险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26402号原告:宁子来,男,198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灵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泳诗,广东泓业正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主要负责人:李军。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康阳,男,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子来诉被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子来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宁子来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子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原告宁子来已预交),由原告宁子来负担。审判员 黄小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卓依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