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8执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张付安、杨艳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付安,杨艳平,段永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8执404号申请执行人张付安,男,汉族,农民,住东明县。被执行人杨艳平,女,汉族,住所地东明县开发区。被执行人段永磊,男。汉族,住东明县开发区。申请执行人张付安与被执行人杨艳平、段永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已生效的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8民初197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段永磊赔偿申请执行人张付安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住院生活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3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申请人已全部领走,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8民初1978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铁山审 判 员 曹金奎人民陪审员 赵佰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瑶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