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执5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某公司与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5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某某某。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某某某。法定代表人叶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关于某某公司与某某公司,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民终5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某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某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经本院向不动产登记中心、国土局、工商局、车辆管理所、银行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哲代理审判员 牛晶琦执 行 员 王少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园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