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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81民初4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黄展与李军、毛素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展,李军,毛素琴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81民初4622号原告:黄展,女,197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忠、王晶,福建正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军,男,197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毛素琴,女,198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原告黄展与被告李军、毛素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黄展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黄展以其与李军、毛素琴拟进行庭外和解为由请求撤诉,理由正当,黄展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展撤诉。案件受理费1293元,减半收取计646.5元,由黄展负担。审 判 长  姜 玟代理审判员  吴进阳人民陪审员  张庆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郑凯莺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