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民初5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柳某某与白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某某,白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5412号原告柳某某,男,汉族。被告白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某某诉被告白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柳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董恩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艳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