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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民初5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柳某某与白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某某,白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5412号原告柳某某,男,汉族。被告白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某某诉被告白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柳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董恩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艳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