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1民初1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刁某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刁某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1民初1283号原告:郭某某,女,汉族,住河南省舞钢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琦,河南东方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刁某某,男,回族,住河南省舞钢市。被告:李某,女,回族,住河南省舞钢市。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刁某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案情复杂,当事人双方争议较大,且舞钢市公安局对该案进行调查处理,本案不宜使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 闫红伟审判员 曹俊英审判员 杨小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夏力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