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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1民初1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刁某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刁某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1民初1283号原告:郭某某,女,汉族,住河南省舞钢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琦,河南东方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刁某某,男,回族,住河南省舞钢市。被告:李某,女,回族,住河南省舞钢市。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刁某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案情复杂,当事人双方争议较大,且舞钢市公安局对该案进行调查处理,本案不宜使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  闫红伟审判员  曹俊英审判员  杨小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夏力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