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32民初1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宋会增与杨雪强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会增,杨雪强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2民初1644号原告:宋会增,男,196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元氏县。被告:杨雪强,男,198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元氏县。原告宋会增与被告杨雪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宋会增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会增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宋会增负担。审判员 张志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耿晓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