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32民初1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宋会增与杨雪强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会增,杨雪强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2民初1644号原告:宋会增,男,196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元氏县。被告:杨雪强,男,198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元氏县。原告宋会增与被告杨雪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宋会增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会增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宋会增负担。审判员  张志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耿晓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