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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3民初1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温州纳西姆流体设备有限公司与温州新沈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纳西姆流体设备有限公司,温州新沈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3民初1381号原告:温州纳西姆流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沙城镇七一工业区金览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15540230609。法定代表人:项朝华。被告:温州新沈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城街道大郎桥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305000027720。法定代表人:孙福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纳西姆流体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新沈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纳西姆流体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748元,减半收取892元,由原告温州纳西姆流体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津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介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