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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民终2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常生林、周文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常生林,周文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民终25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常生林,男,195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贵军,安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文明,男,195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中美,男,汉族,1975年4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系周文明表妹夫。上诉人常生林因与上诉人周文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2民初20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常生林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改判周文明赔偿其损失32690元。事实和理由:原审判决认为常生林建造的房屋地基不够牢固,房屋结构无横梁,是房屋地基下沉、房屋裂缝的原因,因此判决常生林承担房屋损失的30%即9807元是错误的。常生林认为房屋损害的原因系周文明拒不排除积水浸泡所致,法院委托相关鉴定机构对其房屋的损害现状与周文明水管漏水长期浸泡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后证明了这一事实。周文明应赔偿全部损失32690元。上诉人周文明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常生林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原审判决认为,由于周文明的水管漏水,致使常生林房屋地基受水侵蚀下沉,房屋出现裂缝。事实是常生林建房处历史上采过煤,地下空洞严重,建房后压力大,导致地面下沉,房屋墙体裂缝,地基下沉是自然现象。本案鉴定时间是在安阳县遭遇7.19特大洪灾后进行的,村里很多人家的房屋也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此时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及资产评估鉴定报告,不应采信。上诉人常生林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被告排除积水,不得危害原告房屋安全;在原告硬化房后间道以便排水时被告不得阻挡原告;并赔偿原告维修房屋损失22090元、租房费3600元、鉴定费7000元,共计3269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常生林与被告周文明均为南平村村民,同居于本村西南路西,为南北邻居,原告居南,被告居北。原告宅基审批于1986年11月20日,东西长22米,南北宽18米。1995年,原告在此宅基上建北屋瓦房五间,砖木结构。2006年,原告建东屋平房三间,砖混结构。被告宅基审批于2001年,当年被告建北屋五间瓦房。2002年,被告建东屋三间平房。2005年,被告建西屋三间平房。2004年,南平村委会为原被告两家各自接通了自来水管道。2016年3月份,被告发现其家水管漏水,但一直未修好。2016年4月7日,原告发现被告家水管漏水,原告的房屋出现裂纹,原告报了警并通知了南平村委会,南平村委会干部和善应派出所干警到场后挖出了被告家水管破裂处,要求被告维修水管,但被告未修好。2016年5月4日,原告又发现被告水管漏水,原告又报警并通知村干部,村干部施土生和善应派出所干警到场后,村干部施土生挖开被告水管,将水管漏水处截断握住,该水管后未再使用。原告因其房屋出现裂纹,为安全租用常福喜的房屋暂时居住,每年租金3600元。2016年8月17日,本院委托安阳市安房房屋建筑安全鉴定中心对原告房屋的受损情况进行了鉴定,结论:一、损坏原因分析:1、该原告房屋属民间自建形式,其房屋按当地建筑习俗,基础为石块建筑,房屋以纵向承重为主,无内横墙承重墙体。2、调查房屋所在的环境状况、地势北高南低。北邻户(被告)的给水管网属地表下埋设,从法院提供的证明和报警资料获悉,给水管网有一定时间段的漏水,后从地表透水上来,这在临常生林房屋东山墙室外地面有不同塌陷程度的情况表现。3、结合检查情况表明房屋东部受水侵蚀,主要为东第一开间因东山墙下沉较大,而引起整体房屋裂纹,裂纹表现东部较强,顺西部较弱,并且地面更有突出表现。裂纹的走向更证明了受水侵蚀发生的部位。4、西临房梁底裂缝的表现也同样证明了受水侵蚀基础受到影响。二、鉴定结论:根据以上检查情况,参检人员鉴定认为:1、房屋呈现的墙体裂缝、地面塌陷、墙体倾斜受损的状况,主要原因是由于地基已产生不均匀沉降,其基础下卧层受水侵蚀产生不同下沉所致。2、根据以上原因分析,证明房屋受损与北邻户(被告)给水管断裂导致漏水有关。3、根据房屋现状勘察的情况,界定主房东第一开间已处于C级危险房屋状态,其他位置处于B级(包括东配房)。4、房屋局部裂缝及地面下沉在主房东第一开间表现突出,并有进一步发展趋势,依据现状房屋受损表现应采取有效措施恢复原有结构效应和安全使用状态。2016年11月24日,本院委托河南四方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原告危房需采取维修加固的费用进行评估,结论:常生林位于安阳县××镇××村的房屋建筑物按照规定方案的加固维修费用为人民币22090元。鉴定费5000元,评估费2000元,共计7000元,均由原告支付。上为本案事实。一审法院认为,由于被告周文明的水管漏水,致使原告房屋地基受水侵蚀下沉,房屋出现裂缝,形成危房,根据鉴定报告,被告水管漏水是原告房屋受损的主要原因。对原告房屋受损造成的损失加固维修费用22090元、租房费3600元、鉴定评估费7000元,共计32690元,被告按照主要责任应赔偿原告损失70%即22883元。原告建造的房屋地基不够牢固,房屋结构无横梁,也是其房屋地基下沉、房屋裂缝的原因,对原告的损失,原告自己承担30%即9807元。被告破裂漏水的水管已停止使用,原告屋后已无积水,原告要求被告排除积水已无必要。如果原告以后硬化北屋房后间道以方便排水,防止雨水渗入地基下面,并在采取加固维修房屋工程时,被告应给予配合,不得阻挡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文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常生林房屋维修费、评估鉴定费、租房费损失22883元;二、原告以后硬化北屋房后间道、维修加固北屋时,被告应给予协助配合,不得阻挡原告;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10元,由原告常生林负担110元,被告周文明负担500元。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相同。本院认为,根据安阳市安房房屋建筑安全鉴定中心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中有关涉案房屋损坏原因分析及鉴定结论,常生林房屋属民间自建形式,其房屋按当地建筑习俗,基础为石块建筑,房屋以纵向承重为主,无内横墙承重墙体。房屋呈现的墙体裂缝、地面塌陷、墙体倾斜受损的状况,主要原因是由于地基已产生不均匀沉降,其基础下卧层受水侵蚀产生不同下沉所致。根据以上原因分析,涉案房屋受损与北邻户(周文明)给水管断裂导致漏水有关。一审法院据此判决周文明承担70%的赔偿责任,其余30%由常生林承担,并无不当,应予维持。常生林认为房屋损害的原因系周文明拒不排除积水浸泡所致,周文明应赔偿全部损失32690元的理由不能成立。周文明提出常生林建房处历史上采过煤,地下空洞严重,建房后压力大,导致地面下沉,房屋墙体裂缝,地基下沉是自然现象,其同时认为原审法院鉴定的时间是在安阳县遭遇7.19特大洪灾后进行的,村里很多人家的房屋也都收到不同程度的损害,此时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及资产评估鉴定报告不应采信,但其均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此辩称意见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上诉人常生林、周文明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上诉人常生林负担50元,上诉人周文明负担5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赵锐平审判员  王 冰审判员  赵国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邓 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