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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5执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2

案件名称

商永飞与被执行人马开凯、苏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永飞,马开凯,苏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5执527号申请执行人商永飞,男,1984年10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被执行人马开凯,男,1988年6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向阳路宾馆巷内。被执行人苏舒,女,1989年12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向阳路宾馆巷内。申请执行人商永飞与被执行人马开凯、苏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6)苏0925民初40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法律文书:被告马开凯、苏舒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商永飞借款本金18万元。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被告马开凯、苏舒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强制执行。执行费2629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925民初40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薛立海审判员  臧佩荷审判员  唐谊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