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1执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王颖、浙江中建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颖,浙江中建置业有限公司,安徽天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1执849号申请执行人:王颖,女,198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被执行人:浙江中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中山路113号营业房。法定代表人:姚舜富,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安徽天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和县历阳西路50号。法定代表人:徐建忠,执行董事。本院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兰溪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1执12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申请执行人王颖与被执行人浙江中建置业有限公司、安徽天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存款、工商股权等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其高消费行为。因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对尚欠借款本金308931元及利息(按判决书规定计算),诉讼费3634.5元,执行费5869元以及迟延履行利息仍负有继续清偿的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781执84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伍俊鸿审 判 员 陈建生代理审判员 陈孝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钱怀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