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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执恢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乐亭县普实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志军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亭县普实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志军,唐山市谦德商贸有限公司,唐山中荣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张亚军,屈振明,郭俊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恢870号申请执行人乐亭县普实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乐亭县。法定代表人杨东清。被执行人王志军,男,1974年3月16日出生,住所地唐山市被执行人唐山市谦德商贸有限公司,女,住所地唐山市法定代表人:郭俊华。被执行人唐山中荣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男,住所地唐山法定代表人:屈振明。被执行人张亚军,女,1964年3月4日出生,住所地唐山市被执行人屈振明,男,1965年6月25日出生,住所地唐山市被执行人郭俊华,女,1975年11月29日出生,住所地唐山市乐亭县普实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王志军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25民初324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乐亭县普实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7-24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案款已经执行到位,现本案已有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25民初3245号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守国执行员  崔士强执行员  闫文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文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