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2执1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王德勇与安徽田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勇,安徽田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2执1692号申请执行人王德勇,男,1959年4月2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安徽田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振兴路标准化厂房7栋。组织机构代码348806566。法定代表人:张友谊,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王德勇与被执行人安徽田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肥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0122民初3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田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9000元(含诉讼费5950元、执行费108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提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恺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