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4民初1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南漳县怡全合百货贸易商行与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漳支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漳县怡全合百货贸易商行,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漳支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4民初1266号原告:南漳县怡全合百货贸易商行,住所地:南漳县城关镇水镜新界门面。经营者:何明月,女,生于1982年11月9日,汉族,住南漳县武安镇老街村7组。被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漳支行,住所地:南漳县城关镇水镜大道4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4082312517C。代表人:马国壮,系该支行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漳县怡全合百货贸易商行的经营者何明月诉被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漳支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漳县怡全合百货贸易商行的经营者何明月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漳县怡全合百货贸易商行的经营者何明月申请撤诉,系出于其本人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漳县怡全合百货贸易商行的经营者何明月撤诉。案件受理费738元,减半收取369元,由南漳县怡全合百货贸易商行的经营者何明月负担。审判员 杨清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尹舟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