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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1执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小红、郭思妍、曾郭洮、曾玉利、王明凤与被执行人宋文芳、许建平人格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小红,郭思妍,曾郭洮,曾玉利,王明凤,宋文芳,许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1执427号申请执行人:郭小红,女,198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侯马市上马办事处单家营村。申请执行人:郭思妍,女,200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曾郭洮,男,200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曾玉利,男,195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王明凤,女,195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宋文芳,女,196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曲村镇新建村。被执行人:许建平,男,196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郭小红、郭思妍、曾郭洮、曾玉利、王明凤与宋文芳、许建平人格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许建平在中国农业银行XXX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许建平在中国农业银行XXX支行存款XXXXXX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心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红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