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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9001民初2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济源鹤济王屋山煤业有限公司与李仁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源鹤济王屋山煤业有限公司,李仁团,济源市万瑞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001民初2021号原告:济源鹤济王屋山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王屋镇王屋村。法定代表人:董汉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娜,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李仁团,男,196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第三人:济源市万瑞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东留村沿河街。法定代表人:卢炜,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济源鹤济王屋山煤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仁团、第三人济源市万瑞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晋巧霞审判员  王利娟审判员  司 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子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