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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1执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余哲与肖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哲,肖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21执242号申请执行人余哲,男,197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被执行人肖峰,男,197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余哲与被执行人肖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121民初6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肖峰向申请执行人余哲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90000元及逾期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共计4995元,申请执行费14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肖峰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院认为该案理应延期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 强审判员 饶兴武审判员 文罗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