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04民特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游某甲、游某乙要求宣告下落不明人杨某某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游某甲,游某乙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304民特字第6号申请人:游某甲,男,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申请人:游某乙,女,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申请人游某甲、游某乙要求宣告下落不明人杨某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杨某某,女,汉族,小学文化,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与申请人游某甲系夫妻关系,与申请人游某乙系母女关系。因于1985年5月离家出走,经申请人多年查找均无音信,至今已长达30余年,故向本院申请宣告失踪。并提供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大安区马冲口社区居委会、自贡市大安区团结镇申家村村民委员会、杨某某亲妹妹杨仲芳出具的证明予以证实。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的规定,于2017年4月21日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发出寻找杨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杨某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及所提供的证据符合法律规定,能够证明杨某某下落不明的事实,可确认其失踪。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公告期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杨某某失踪;二、指定申请人游某甲、游某乙为失踪人杨某某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杨 东人民陪审员 罗顺苹人民陪审员 刘 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剑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