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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民初5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刘述辉与刘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述辉,刘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5164号原告:刘述辉,男,196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炎,四川蜀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忠,男,196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述辉与被告刘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刘述辉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述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合计2200元,由刘述辉负担。审判员  李兴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夏 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