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民初5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刘述辉与刘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述辉,刘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5164号原告:刘述辉,男,196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炎,四川蜀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忠,男,196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述辉与被告刘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刘述辉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述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合计2200元,由刘述辉负担。审判员 李兴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夏 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