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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3执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长春吉联担保有限公司(长春吉联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磊、赵昕、曹秀兰、任成杰、邬金堂代偿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吉联担保有限公司(长春吉联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张磊,赵昕,曹秀兰,任成杰,邬金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3执529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吉联担保有限公司(长春吉联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磊。被执行人:赵昕。被执行人:曹秀兰。被执行人:任成杰。被执行人:邬金堂。申请执行人长春吉联担保有限公司(长春吉联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磊、被执行人赵昕、被执行人曹秀兰、被执行人任成杰、被执行人邬金堂代偿款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宽民初字第8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磊、被执行人赵昕偿还申请执行人长春吉联担保有限公司(长春吉联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1,800,000.00元及违约金、利息,被执行人曹秀兰、被执行人任成杰、被执行人邬金堂对被执行人张磊、被执行人赵昕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下发执行裁定书,续查封本院(2015)宽民初字第89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的被执行人邬金堂名下,坐落于宽城区长江路的房屋【建筑面积:111.37平方米、丘(地)号:2-25/2001-4(4D)、房权证长房权字第30600223**号】及其坐落于宽城区长江路的土地使用权【使用权面积:18平方米、地号:04、图号:0907、土地使用权证号:长国用(2002)字第030125650号】(被执行人曹秀兰因涉及刑事案件在押未决、被执行人邬金堂下落不明)。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宽民初字第89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向新审判员  苗 君审判员  焦文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白清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