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2民初1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裴树强与陈国强、王显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树强,陈国强,王显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2民初1594号原告:裴树强,男,生于1963年11月29日,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雷丽娜,四川万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代理。被告:陈国强,男,生于1973年7月28日,汉族。被告:王显琼,女,生于1976年10月3日,汉族。原告裴树强与被告陈国强、王显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裴树强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裴树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树强撤诉。案件受理费2292元,减半收取计1146元,保全费10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966元。由原告裴树强负担。审 判 长 赵益平人民陪审员 李洪云人民陪审员 杨 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龚启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