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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2民初1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裴树强与陈国强、王显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树强,陈国强,王显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2民初1594号原告:裴树强,男,生于1963年11月29日,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雷丽娜,四川万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代理。被告:陈国强,男,生于1973年7月28日,汉族。被告:王显琼,女,生于1976年10月3日,汉族。原告裴树强与被告陈国强、王显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裴树强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裴树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树强撤诉。案件受理费2292元,减半收取计1146元,保全费10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966元。由原告裴树强负担。审 判 长  赵益平人民陪审员  李洪云人民陪审员  杨 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龚启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