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刑更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刘静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静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刑更633号罪犯刘静,女,199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凉山监狱服刑。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2015)青白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刑期自2014年11月20日起至2018年11月19日止。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2015)成刑终字第4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凉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17年7月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凉山监狱认为,罪犯刘静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刘静减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刘静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刘静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获表扬2个。罚金人民币1万元已缴纳。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四川省凉山监狱报请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减刑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悔改表现评定表、罪犯计分考核积分转换审批表、罪犯考核日记载、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刘静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静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5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 艳审 判 员 牟 亮人民陪审员 包开秀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贾嘉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