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执1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陕西某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陕西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123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88年12月30日出生,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法定代表人鲁某某,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铜川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铜仲裁决字第2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一、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购房款73736元、违约金737.36元及利息。二、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仲裁费3000元、执行费1062.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陕西某某有限公司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赵达西审 判 员 张建社代理审判员 李 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任苏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