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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13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重庆三峡涂料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刘定文、刘定利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三峡涂料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刘定文,刘定利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3520号原告:重庆三峡涂料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法定代表人:毕胜。委托代理人:杨军,男,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刘定文,男,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刘定利,男,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重庆三峡涂料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定文、刘定利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重庆三峡涂料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三峡涂料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三峡涂料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36元,由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杨 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楚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