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6执1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兴才与被执行人郭世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兴才,郭世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6执1034号申请执行人:陈兴才,男,1970年6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高淳区。被执行人:郭世宽,男,1961年1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六合区。申请执行人陈兴才与被执行人郭世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116民初901号民事判决书。2017年3月21日原告陈兴才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500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义务,未果。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房产、车辆、工商等信息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上述财产查控情况已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信息。现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另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起将郭世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经本院生效判决文书确认、本案申请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但申请人有处分自己权益的权利。本案现现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启洽审判员 章跃辉审判员 潘振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玉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