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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2民初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汤敏与张立卫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敏,张立卫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67号原告:汤敏,女,197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张立卫,男,1967年5月9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原告汤敏与被告张立卫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汤敏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敏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汤敏负担。审判员  方成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汪玉芳附所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