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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1执恢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学文与刘微、李荣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学文,刘微,李荣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21执恢3号申请执行人刘学文,男,1942年7月14日生,汉族,长春市人、无职业,住长春市被执行人刘微,女,1988年3月9日生,汉族,前郭县人,工人,住前郭县被执行人李荣兰,女,1965年12月10日生,汉族,前郭县人,工人,住前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学文与被执行人刘微、李荣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2015)前民初字第1660号民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2150元。本院立案后,于2015年11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储蓄存款情况,被执行人���存款记录,由于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作出(2015)前民执字第1660号执行裁定书,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1月11日,本院对本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进行拘留,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微、李荣兰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36000元,并承担诉讼费2150元,执行费2900元。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全部结清,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5)前民初字第166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姜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