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8民初1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原告陶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8民初1247号原告:陶某某,女,1981年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被告:韩某某,男,1980年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陶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陶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振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晓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