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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8民初1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原告陶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8民初1247号原告:陶某某,女,1981年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被告:韩某某,男,1980年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陶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陶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振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晓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