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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02民初2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徐宁华与岑美林定金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宁华,岑美林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2民初2640号申请人:徐宁华,女,1958年3月1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清,上海锦天城(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岑美林,女,1984年7月2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徐宁华诉岑美林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徐宁华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岑美林价值386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徐宁华购买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为本案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宁华的财产保全申请合法有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岑美林所有的位于赣州市章贡区××大道××号××苑××室房产【房产证号:赣(2016)赣州市不动产权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温建荣审 判 员  严 慧人民陪审员  张兆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奚伟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