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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8民初1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胡明与秦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明,秦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828民初1620号原告:胡明,男,198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时永,岳西县店前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秦朗,男,198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原告胡明与被告秦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时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秦朗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胡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清偿借款1490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1年上半年,秦朗在南园国税局对面巷子开“秦老伯酸菜鱼馆”时,向我借款16000元,于2012年12月还1000元,2017年出具条据当天还款100元。经多次催讨,对方一直不予偿还。秦朗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秦朗在经营饭店时向胡明借款。胡明在催讨过程中,秦朗于2017年17月27日重新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载明:“欠条,今欠到胡明人民币壹万肆仟玖佰圆整,秦朗2017.1.27”。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秦朗未按欠条约定支付借款,已构成违约,胡明要求秦朗返还借款14900元,有欠条为证,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秦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返还原告胡明借款149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73元、减半收取87元,由被告秦朗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刘胜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彭 莉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