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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3民初2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浦县支行与陈坤峰、庄金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浦县支行,陈坤峰,庄金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3民初288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浦县支行,住所地漳浦县绥安镇环城东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3489947530K。代表人:刘进丑,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寿雁,福建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潇君,福建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坤峰,男,197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告:庄金凤,女,197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浦县支行与被告陈坤峰、庄金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浦县支行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浦县支行以陈坤峰、庄金凤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浦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403元,减半收取计201.50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浦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林文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莉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