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民终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倪良拥与沈阳铁路局图们工务段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倪良拥,沈阳铁路局图们工务段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24民终8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倪良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铁路局图们工务段。上诉人倪良拥因与被上诉人沈阳铁路局图们工务段(以下简称“图们工务段”)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图们市人民法院(2016)吉2402民初11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倪良拥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图们工务段承担。事实与理由:本案系不当得利法律关系。倪良拥在承包安图铁路采石场综合厂期间,经营亏损65224.34元,按规定应由倪良拥承担偿还责任。当时审计领导说综合厂有账外松树林子,可由倪良拥处理后还款。1996年7月,图们集体分处领导李东植就树林还款问题决定(一)由倪良拥个人负责处理后,以此款还欠款。(二)由主办单位即采石场负责作价收回,多退少补。(三)扣工资问题,留生活费外,全部扣够为止。后来图们工务段收回了该林地,并办了采石场的林权证,没有给倪良拥作价抵债冲账,而是继续扣倪良拥的工资到2003年6月。上述事实有几位领导的证词及事实材料为证,倪良拥应用工资或林地资产的其中一份来还承包期间的欠款。但图们工务段收回了林地资产又扣去了倪良拥的工资,因此,图们工务段应依法返还其中一项资产。图们工务段答辩称,在本案中,扣倪良拥的工资款是经其同意的,故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倪良拥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倪良拥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判令图们工务段返还不当得利的工资款65224.34元或者返还不当得利的面积为9.7公顷的林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倪良拥承包安图采石场综合厂期间,因经营管理不善等多种原因造成综合厂经营亏损。承包到期后,亏损额65224.34元,安图县铁路采石场综合厂在倪良拥的同意下从倪良拥工资中扣除,直到2003年6月全部扣完。涉案林地(1、安图县龙山村小营沟西半部的林地,安林权执照的第9号19林班21小班,面积1.3公顷;2、安林权执照的第10号19林班18小班,面积0.1公顷;3、安林权执照的第11号19林班1.9小班,面积0.8公顷;4、安林权执照的第49号19林班22小班,面积5.3公顷;5、安林权执照的第48号19林班23小班,面积0.1公顷;6、安林权执照的第50号19林班20小班,面积2.1公顷)的所有权人为图们铁路分局安图采石场。另查明,安图铁路采石场综合厂是集体企业,并且职工集资20000元。在1999年2月5日,安图铁路采石场综合厂因不参加年度检验,被吊销营业执照。一审法院认为,倪良拥主张的图们工务段返还工资款和林地的不当得利法律纠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应当就不当得利法律关系进行举证。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不当得利成立要件包括:1.一方受益;2.他方受损;3.一方受益与他方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4.没有合法根据。关于林地问题,本案中,林地的所有权人为图们铁路分局安图采石场,倪良拥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此林地曾归其所有,故倪良拥无法证明其利益受损;关于工资问题,庭审中图们工务段提供的证据及倪良拥陈述,证明了安图铁路采石场综合厂是经过倪良拥同意后扣了65224.34元,是基于双方的有效协议合法占有的,不存在图们工务段取得利益没有合法依据的事实。综上,不当得利法律关系缺少必要的构成要件,倪良拥主张不能成立。故,倪良拥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图们工务段返还工资款或林地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图们工务段辩称,原告的诉请已过诉讼时效。庭审中倪良拥提供的证据证明其持续在主张权利,故,对图们工务段的辩称,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倪良拥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31元,由倪良拥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认定事实与一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关于工资款问题,图们工务段依据倪良拥的还款协议书扣除倪良拥的工资,倪良拥认可该份协议书,且陈述是经其同意扣除的工资,故图们工务段根据合法依据扣除倪良拥工资款的行为,不构成不当得利。关于林地问题,倪良拥一审时提供证人金世炳、李钟植、李庆义、沈显明等书面证明材料,但上述证人未出庭作证,本院无法核实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倪良拥亦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涉案林地为其所有,故倪良拥主张图们工务段返还工资款或林地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倪良拥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431元,由上诉人倪良拥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金 花审判员 李照令审判员 张 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池宥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