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执复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鹤岗市龙嘉煤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复议一案复议决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鹤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鹤岗市龙嘉煤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复 议 决 定 书(2017)黑04执复8号申请复议人鹤岗市龙嘉煤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兴安区红旗镇长胜村。申请复议人鹤岗市龙嘉煤化工有限公司因不服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7日作出的(2017)黑0406执120号罚款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申请复议人鹤岗市龙嘉煤化工有限公司认为其不存在有财产拒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也不存在拒绝向法院报告财产的行为,而是无财产无法报告。请求撤销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2017)黑0406执120号罚款决定书。经审查,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已向被执行人鹤岗市龙嘉煤化工有限公司送达了报告财产令,申请复议人鹤岗市龙嘉煤化工有限公司有财产,而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报告财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应当报告财产的规定。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对其罚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复议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驳回申请复议人鹤岗市龙嘉煤化工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2017)黑0406执120号罚款决定书。本决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