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3民初2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冯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3民初2311号原告:冯某,女,1970年9月5日出生,汉族,市民,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刘某,女,1966年5月2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与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刘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冯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审判员 沈广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