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民终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祁家军、唐玲书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祁家军,唐玲书,淮南市金满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4民终6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祁家军,男,196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淮南市谢家集区,经常居住地淮南市谢家集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玲书,女,196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淮南市金满园物业管理公司勤杂工,住淮南市谢家集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南市金满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田家庵区翡翠苑小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585443782。法定代表人:常本灯,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戈弋,安徽法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祁家军因与被上诉人唐玲书、淮南市金满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满园物业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2017)皖0404民初2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祁家军、被上诉人金满园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戈弋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唐玲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祁家军上诉请求:1、判令唐玲书、金满园物业公司停止侵害,公开登报向祁家军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祁家军名誉;2、判令金满园物业公司赔付祁家军医药费6.20元;3、判令金满园物业公司赔付祁家军精神抚慰金5000元、误工费4600元;4、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唐玲书、金满园物业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判决程序错误,偏听偏信,隐瞒证据。一审中唐玲书和常本灯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但是庭审后,一审主审法官到谢家集区公安分局找唐玲书做谈话笔录。而谢区法院(2017)皖0404民初302号案件中,被告也是缺席,但民二庭法官丁志保4月19日开庭,4月26日就下判了,该案中,丁法官并没有去找缺席被告做谈话笔录,由此证明本案一审法官程序违法。一审隐瞒孙金英、祝本术对祁家军有利的证言。一审采信常本灯、唐玲书的谈话笔录,却不采信祁家军的陈述,一审程序违法。祁家军已经提交视听资料证明唐玲书把祁家军比作还不如她家小狗,一审却不予采信。一审中,祁家军申请法院调取证据并申请唐玲书、常本灯到庭接受质证,但一审却未予采纳,也没有告知祁家军理由。一审虽然组成合议庭,但并没有经过合议庭合议。二、原判认定事实错误。辞退通知书上并没有像一审所认定的事实那样载明:“2016年10月11日,物业公司向祁家军送达辞退通知书,内容为祁家军违反工作制度,随意出入谢家集分局办公场所,随意给领导及干警打电话……”三、一审没有依法认定和采信证据,适用法律错误。1、祁家军举证证明了谢家集区公安分局有关领导对祁家军人品、工作责任和厨艺才干都有很高的评价,同时,祁家军提交的荣誉证书等证据也证明了社会上对祁家军也有很高的评价,但一审却认为“与本案无关”。2、2016年9月30日上午10:45,祁家军为了确保百名干警的就餐质量和准时开餐,督促唐玲书按时按量按标完成工作,却遭到唐玲书的讽刺和殴打。2016年10月1日,金满园物业公司调解未成。唐玲书的行为不但没有得到严肃处理,而且事后还当面侮辱祁家军。一审法院却在本院认为中认定“双方产生矛盾并发生撕扯,唐玲书向祁家军赔礼道歉,祁家军与唐玲书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了祁家军的谅解……”。3、金满园物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常本灯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在2016年10月10日下午的职工大会上,公开捏造事实诽谤祁家军,指责祁家军人品不好,屡次不听劝说,随意进出谢家集区公安分局领导办公室,随意给分局领导打电话,影响领导办公。作为管理人员还与员工打架。另外,还刁难祁家军去干“维护维修电器设备的工作”。并以上述理由辞退祁家军。祁家军因此精神痛苦,多日不能正常生活和参加新的工作。而后,金满园物业公司又指使、胁迫下属唐玲书等8人作伪证。并以虚假证据为依据在劳动争议仲裁庭上以书面和口头的形式当众诽谤、指责祁家军人品不好,不好好工作……祁家军为此精神痛苦,只好开药助眠,并失去新找的工作。祁家军一审已经提交相关证据,一审却说该证据与本案无关。4、唐玲书帮助金满园物业公司作伪证,以书面形式捏造事实诽谤祁家军,一审却说“唐玲书不构成名誉侵权”。金满园物业公司在职工大会、田家庵区法院法庭、一审法庭上公开诽谤、诬陷祁家军人品不好,严重诋毁和贬损了祁家军的良好名誉和形象,已构成严重的诽谤行为,一审却认为金满园物业公司不构成名誉侵权。2015年5月4日上午,常本灯仍然串通下属职工王莹到一审法院借作“谈话笔录”之机侮辱祁家军。5、本案中,祁家军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唐玲书、金满园物业公司对祁家军构成名誉侵权,一审法院却没有依据事实和法律判决。祁家军举证的7个生效法律文书也与祁家军的案情一样,侵害人都是为了达到目的而散布虚假事实,构成了侵犯他人名誉。由此证明一审法院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判决。唐玲书未作答辩。金满园物业公司辩称,一、金满园物业公司对祁家军无名誉侵权行为。祁家军系金满园物业公司员工,金满园物业公司将祁家军外派至谢家集区公安分局食堂担任主厨并负责食堂事务管理。期间,谢家集区公安分局领导向金满园物业公司反映祁家军随意进入分局领导办公室,随意给分局领导打电话,影响分局领导办公,谢家集区分局要求金满园物业公司整改。2016年9月30日上午,祁家军与食堂下属员工唐玲书在工作期间打架,金满园物业公司在妥善处理双方纠纷后,召集食堂员工宣布食堂新的规章制度,要求员工在工作期间不得随意给分局领导和干警打电话,不得随意进出分局办公区域,包括分局领导及干警办公室。在会场上,祁家军对新规定表示异议,并与金满园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常本灯发生争执。祁家军当时表示辞职离开会场。金满园物业公司于2016年10月12日向祁家军送达“辞退通知书”,祁家军签收后即与金满园物业公司结算工资。祁家军随后提起劳动仲裁并起诉,金满园物业公司在仲裁庭和法庭提出答辩并举证,金满园物业公司行使仲裁和诉讼权利是法律规定的。祁家军认为金满园物业公司诉讼、仲裁行为损害其名誉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祁家军对唐玲书的行为已经谅解,其失眠与本案无因果关系。唐玲书与祁家军打架后,经金满园物业公司调处,唐玲书向祁家军认错并取得祁家军谅解,两人矛盾已化解。祁家军失眠与此无关。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祁家军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唐玲书、金满园物业公司停止侵害,公开登报向祁家军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2、判令金满园物业公司赔付祁家军医药费6.20元;3、判令金满园物业公司赔付祁家军精神抚慰金5000元、误工费4600元;4、本案诉讼费由唐玲书、金满园物业公司负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祁家军、唐玲书系金满园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在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食堂工作,祁家军担任主厨,唐玲书担任配菜等辅助工作。2016年9月30日上午,祁家军督促唐玲书按时按量完成工作,因言语不和,双方产生矛盾并发生撕扯。2016年10月10日,经金满园物业公司经理常本灯的调解,祁家军与唐玲书达成调解协议,主要内容为“经公司与双方协商一致,现甲方唐玲书与乙方祁家军就2016年9月30日在工作中发生矛盾,引起冲突事宜。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唐师傅认识到打人不对,也诚恳道歉,并带祁家军到医院检查,经检查一切正常。乙方祁师傅也接受了道歉并检讨自己在工作中存在的缺点……二、此事处理自2016年10月10日终结,如后期工作中再发生类似事件,公司对造成恶劣影响的双方,立即解聘。三、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一式三份,公司与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按指印后生效,双方当事人应以此为据,全面切实履行本协议,不得再以此事为由发生纠纷。四、甲乙双方已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违反本协议所涉及后果,并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甲方:唐玲书,乙方:祁家军,只要符合法律规定我都认可,2016年10月10日”。该日下午,金满园物业公司召开职工大会,该公司领导常本灯给祁家军安排工作上的事情并要求工作纪律的同时,祁家军对领导的安排表示异议,双方有言语上的冲突,后祁家军离开会议现场。2016年10月11日,金满园物业公司向祁家军送达辞退通知书,内容为祁家军违反工作制度,随意出入谢家集分局办公场所,随意给领导及干警打电话,于2016年10月10日下午自动离职,与金满园物业公司解除劳动关系。2016年12月21日,祁家军与金满园物业公司劳动仲裁案开庭审理,2017年2月27日,祁家军与金满园物业公司劳动争议案件开庭审理。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公民对自己的社会评价享有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是否构成侵权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祁家军诉称唐玲书的名誉权侵权事实包括,1、2016年9月30日,祁家军督促唐玲书按时按量完成工作,因言语不和,双方产生矛盾并发生撕扯,不构成名誉侵权行为。2016年10月10日,在金满园物业公司工作人员的主持下,祁家军与唐玲书达成调解协议,唐玲书向祁家军赔礼道歉,并取得了祁家军的谅解,双方均在该协议上签字认可,一审法院依法认可该协议的效力,该份调解协议表明,唐玲书对于自己的行为已经在金满园物业公司人员的见证下向祁家军赔礼道歉,并取得了谅解,祁家军的该项诉请依法不予支持。2、祁家军诉称,唐玲书侮辱祁家军说“她家的狗这么调皮,惹她生气,他都不舍得打一下”,针对该事实祁家军没有提交相关证据,依法不予认可。3、祁家军诉称,唐玲书捏造事实,诽谤其大闹会场,一审法院认为唐玲书在物业公司的证明上签字,证明的内容是不具有诽谤的性质,依法不予支持。祁家军诉称金满园物业公司的名誉权侵权事实包括,1、2016年10月10日职工大会上,捏造其随意进出公安机关办公区域、拨打领导电话,影响公安机关办案,不听劝说,工作期间与员工打架,违反劳动纪律,一审法院认为金满园物业公司不存在侮辱、诽谤祁家军的事实,不构成名誉侵权。2、在劳动仲裁庭、田区法院法庭上公开捏造、诽谤,一审法院认为在劳动争议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双方针对争议焦点发表各自观点,不构成名誉权侵权事实,对祁家军的诉请,不予支持。综上所述,祁家军的诉请缺乏事实依据,对其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祁家军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祁家军负担。二审中,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祁家军提交会议纪要,拟证明金满园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常本灯故意刁难祁家军;祁家军提交2016年10月8日医疗检查发票、门诊病历,拟证明一审认定调解书合法有效错误;本院认为祁家军逾期提交证据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信。祁家军提交的2017年5月25日、2017年5月26日其与常本灯的通话录音并不能证明金满园物业公司侵害其名誉权,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祁家军提交的威胁电话通话录音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依法不予采信。祁家军提交的其他证据不属于新证据,本院依法不予采信。祁家军二审中提交的调查收集证据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不予准许。一审法院认定证据的意见和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二审予以确认。二审查明:祁家军、唐玲书系金满园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在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食堂工作,祁家军担任主厨,唐玲书担任配菜等辅助工作。2016年9月30日上午,祁家军督促唐玲书按时按量完成工作,因言语不和,双方产生矛盾并发生撕扯。2016年10月10日,经金满园物业公司经理常本灯的调解,祁家军与唐玲书达成调解协议,主要内容为“经公司与双方协商一致,现甲方唐玲书与乙方祁家军就2016年9月30日在工作中发生矛盾,引起冲突事宜。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唐师傅认识到打人不对,也诚恳道歉,并带对方到医院检查,经检查一切正常。乙方祁师傅也接受了道歉并检讨自己在工作中存在的缺点……二、此事处理自2016年10月10日终结,如后期工作中再发生类似事件,公司对造成恶劣影响的双方,立即解聘。三、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一式三份,公司与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按指印后生效,双方当事人各应以此为据,全面切实履行本协议,不得再以此事为由发生纠纷。四、甲乙双方已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违反本协议所涉及后果,并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甲方:唐玲书,乙方:祁家军,只要符合法律规定我都认可,2016年10月10日”。该日下午,金满园物业公司召开职工大会,该公司领导常本灯给祁家军安排工作上的事情并要求工作纪律的同时,祁家军对领导的安排表示异议,双方有言语上的冲突,后祁家军离开会议现场。2016年10月12日,金满园物业公司向祁家军送达辞退通知书,内容为“祁家军同志,我公司与你于2016年5月1日签订了劳务协议,双方建立了工作关系。但因前期工作中,食堂员工之间发生冲突,公司已重新制定规章制度。祁家军同志对规章制度第六条:在工作期间,员工不得随意给局领导及干警打电话;不得随意进出办公区域,包括局领导办公室与干警办公室。存在异议,不服从工作制度。于2016年10月10日下午16:45分自动离职,自此与我公司终止劳动关系,不再属于金满园物业公司员工。此后,不得再以公司名义开展任何业务活动,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你本人承担”。2016年12月21日,祁家军与金满园物业公司劳动仲裁案开庭审理,2017年2月27日,祁家军与金满园物业公司劳动争议案件开庭审理。本院认为,一审中,唐玲书、常本灯未到庭参加诉讼,庭后,一审法院为查明案件事实,向唐玲书、常本灯了解相关情况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经本院查阅一审卷宗,祁家军与孙金英的通话记录经过双方当事人质证,且一审判决书证据认定部分,证据15、视听证据,已经对该证据作出认定,祝本术的谈话笔录亦经过祁家军质证,故一审法院并未隐瞒该两份证据。祁家军提交的其与唐玲书的通话录音并不能证明唐玲书有侵害其名誉权的行为,一审法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并无不当。一审中,祁家军申请调取其于2016年5月至10月10日期间签收的送菜单据原件,因该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一审法院未予准许并无不当。本案中,常本灯、唐玲书并不属于必须到庭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且常本灯虽未到庭参加诉讼,但金满园物业公司已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一审法院庭后亦向常本灯、唐玲书核实相关情况,祁家军申请常本灯、唐玲书到庭接受质证一审法院未予准许并无不当。祁家军于2017年5月4日到法院对常本灯、王莹的谈话笔录进行质证,一审法院于同日对本案进行合议并无不当。故祁家军认为原判程序错误,偏听偏信,隐瞒证据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对金满园物业公司作出的辞退通知书内容表述不准确,本院已在二审查明事实中予以变更。祁家军提交的微信图片、荣誉证书等证据并不能证明金满园物业公司侵害其名誉权,一审法院对该证据不予采纳并无不当。祁家军与唐玲书之间就2016年9月30日产生的纠纷已经达成调解协议书,经二审庭审核实,祁家军对其在调解协议书上的签名予以认可,一审法院认定该调解协议书真实有效并无不当。祁家军提交的门诊病历、医疗费发票、病情证明书、八公山区任义小吃部出具的证明等证据并不能证明金满园物业公司、唐玲书侵害其名誉权,一审法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并无不当。祁家军认为唐玲书帮助金满园物业公司作伪证以书面形式侵犯其名誉权,但祁家军未能举证证明,一审法院对此不予认定并无不当。祁家军认为金满园物业公司在职工大会上公然捏造事实侵犯其名誉权,但其所举证据并不能证明金满园物业公司存在侵犯其名誉权的行为,一审法院对此不予认定并无不当。祁家军与金满园物业公司在劳动仲裁庭、田家庵区法院庭审以及本案一审庭审中,针对案件争议焦点,诉辩双方发表各自意见,并不构成名誉侵权,一审法院对此不予认定并无不当。2016年5月4日,常本灯、王莹前往一审法院陈述本案相关情况,该陈述内容并未侵害祁家军的名誉权。祁家军一审提交的7个案例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其认为该案例能够证明一审法院违背事实和法律判决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故祁家军认为一审法院没有依法认定和采信证据,适用法律错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本案中,因祁家军未能举证证明唐玲书、金满园物业公司的行为造成其社会评价降低,导致其名誉受到损害,故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判驳回祁家军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祁家军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祁家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桂华雷审判员 代 奇审判员 魏 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