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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22执恢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吴均忠、吴均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均忠,吴均体,吴均军,吴均玲,陈烈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22执恢73号申请执行人吴均忠,男,196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干部,住浦北县。申请执行人吴均体,男,197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居民,住浦北县。申请执行人吴均军,女,1969年7月3日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居民,住浦北县。申请执行人吴均玲,女,197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居民,住广西凭祥市。申请执行人陈烈连,女,1944年7月7日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居民,住浦北县。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执行吴均忠、吴均体、吴均军、吴均玲、陈烈连申请龚明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龚明进应支付申请人吴均忠、吴均体、吴均军、吴均玲、陈烈连案款10000元。本院已执行10000元,本案已完全执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2017)桂0722执恢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德伟审判员  梁世鹏审判员  朱深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雷 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